产后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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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6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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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或夫妻之间发生剧烈争吵,如果因沟通不畅,或者一方过于强势,导致另一方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发泄怒气,这时被压抑的怒火极有可能以一种非理性的方式被“点燃”,酿成大祸。比如,近日京声律所承办的一起刑事辩护案件,我方委托人姜女士,就是因为一时被愤怒冲昏了头脑,竟然把自己家点着了。事后,姜女士以放火罪被起诉,其家属委托京声律所,为其辩护。随后,我们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成功替委托人争取到缓刑。接下来,我们就来分享本案的辩护过程。

年1月12日早上,姜女士和丈夫姜某辉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期间姜某辉一时控制不住脾气,打了姜女士一个耳光,随后姜某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收敛怒气,说了声“对不起”,就拎包出门去上班了。

随后,姜女士一个人在家哭了许久,越想越气,于是在悲伤和愤怒交加的情绪下,做出了一个错误举动。姜女士在其承租的出租屋内,用用打火机将卧房内的被子、床垫引燃,并引起大火。

当天8时45分许,住在该楼室的何某发现隔壁的该出租屋发生火灾后报警,消防武警赶至现场将火扑灭。于年4月22日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诉指控姜某构成放火罪,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非缓刑)。

被告人姜某的丈夫刘某峰及其家属,经熟人介绍后,来到京声律所,委托对刑事案件富有经验的袁润律师,担任被告姜某的辩护律师。袁律师在了解案情结果后,接受了委托,并且第一时间会见了姜某,掌握了本案中的每一处细节。随后,袁律师带领京声律师团队,对本案展开分析如下:

1.被告人姜某放火点燃房间内的被子、床垫是因和丈夫闹矛盾,目的无非是想气她丈夫,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放火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自己房间内的被子、床垫,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之生命和财产的法益,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本案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三到五年有期徒刑明显过重,毕竟没有造成实际危害,而且是夫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但是放火罪在中国属于重罪,一般都是三年以上的,而如果最终判决三年以上便不存在有缓刑的可能了,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争取判决三年才有机会要求缓刑释放,于是袁律师律师多次要求被告人的丈夫向法官写求情信,并要求其向上下楼以及邻居等赔礼道歉,赔偿邻居们的相关损失以争取谅解。

在做完一系列准备工作后,本案于年5月21日开庭。在庭审中,袁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构成放火罪的起诉提出异议,公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主客观方面均不足以认定构成放火罪。

1.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姜某放火点燃房间内的被子、床垫是因和丈夫闹矛盾,目的无非是想气她丈夫,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从点燃床垫的动机上看,被告人是想通过烧毁其丈夫的东西这种过激的方式,报复其丈夫夜不归宿,其目的只是烧其丈夫财物,主观上想的是烧到一定程度就可以随时将火熄灭,后来想去灭火而因其抱着小孩又紧张害怕所以无法及时将火熄灭,而其当时并没有想到点燃火之后会控制不住火势,从这点上来看,造成此次事故应属于失火而不是放火。

从点燃房间内的被子、床垫后的状态上看,被告人床垫点燃后,在旁边站着,接着又到阳台上看,当时,整栋楼的人都在楼下围观,而被告人处在的位置是案发现场最近的人,其自己是没有自杀的任何迹象,而是一直抱着孩子在阳台观望,可以说其内心自知这个燃烧的床垫、被子是没有任何危险。

被告人放火的故意只是局限在烧毁其丈夫的东西,这一点,被告人具有明知自己点燃房间里的被子、床垫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当然也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2.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放火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自己房间内的被子、床垫,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之生命和财产的法益,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从法理上讲,放火罪是指放火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放火行为和危及公共安全这两个事实状态复加在一起,才构成放火罪客观要件的基本内容,两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被告人因丈夫在争吵中打了自己一个耳光,因此心生怨恨,想烧掉其丈夫的东西来泄愤报复。具体到本案中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是点着火后即可扑灭。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床上部分物品烧坏,但是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放火行为并不必然等于是放火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难以相提并论。我们注意到:被告人所点燃的对象无非是其自家房间内的东西。一般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己是可以扑灭的,只是被告人的当时害怕紧张没有彻底扑灭而已,何况,点燃的特定地理位置是在房子的卧房内,火势一般并没有蔓延的条件和迹象,一般不会危及其他生命财产安全。即其行为尚没有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与放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二、退一万步来讲,即使在被告人姜某已经构成放火罪的情况下,也请求合议庭对以下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将其免于刑事处罚。

1.被告人姜某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姜某烧掉的只是自己的财物,没有对他人造成危害,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

3.本案被告人姜某已经得到邻居和房东、报案人等人的刑事谅解,都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上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也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被告人姜某主观上只是因与被丈夫打了一耳光,想报复其丈夫;另一方面被告人的主观上认为只是烧掉自己的东西,认为随时可以自己将火扑灭,并没有预见到会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该情节在量刑时也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5.被告人姜某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照顾其刚满一周岁的小孩。只是因为姜某被抓获后,逼于无奈才将小孩送回家乡,姜某是需要抚养小孩,如果不能照顾年幼的小孩,对小孩的成长也是不利的。

6.根据被告人姜某丈夫的反映,被告人姜某患有产后忧郁症,产后情绪特别低落,脾气也变得特别暴躁和怪异,甚至有可能患有精神病。此次的点火就表现得非常异常,也恳请法庭能充分考虑其精神状态上的异常行为,给予从轻的处罚。

7.被告人姜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行为上都不应构成放火罪。即便构成放火罪,辩护人认为其有自首情节,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辩护人请求法庭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判其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终,法院接受了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实过重。再加上,在本案庭审期间,袁律师一直建议被告家属努力争取所有邻居的调解,并把邻居的谅解书递交检察院,因此也成功得到了检察官的同情。所有,最后在法院和检察院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本案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成功取得了判决马上释放的结果。

在京声律师团的一直努力下,我们成功帮助患有产后抑郁的母亲,争取到了四年缓刑时间,这对于新生儿和一个家庭来说,可谓是至关重要。

最后,结合本案,我们也要提醒广大网友,夫妻争吵是小事,但因为斗气而做出放火等触犯刑法、可能给周围邻居带来危害的行为,这就是大事。所以说,小夫妻之间,不论是怎么吵闹,都应该掌握好底线,如果一方明知对方可能患有抑郁症等情况,应该多体谅,多包容,切不可一时意气用事,在气头上不管不顾,做出令人后悔的事情来,到时候不止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更会造成一个家庭的悲剧,所以说,冲动是魔鬼,忍一时风平浪静。切莫因小失大,追悔莫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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