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刑事案件每天都有发生,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犯罪这条不归路,其中,有这么一群人,犯罪后是否能免除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给大家留下了一个难题,这群人就是精神病人。
下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再说说精神病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处理。
年5月24日,被告人万某弟在产生杀人的想法后,于当日购买尖刀等作案工具,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
体检合格证期间,万某弟见被害人沈某某及同伴共三人,遂尾随在三人身后伺机作案。当行至和昌集团施工工地西门口时,万某第持其购买的尖刀往沈某某脖颈处连刺数刀,之后逃离现场。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知情人透露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出血死亡。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残疾证这就是震惊全国的红谷滩杀人事件。
分析: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精神病杀人案件,但是它不同的是,此人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所以负跟正常人一样的责任。
那么,精神病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我们给大家一个延伸阅读。
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由于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体,又是一个较难把握的司法实务问题。特别加之于精神病患者或利用精神病患者大肆进行各类刑事犯罪的活动屡屡发生,也成为危害社会的严重问题。
一、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的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
二、我国刑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例如,某案件中一精神病人在马路上对疾驶穿梭的车辆视而不见,持木棍等物品毫无目标地乱打乱砸,导致多辆车相撞后死伤数人的重大案件。
三、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比如,有的精神病人杀人只砍一刀便停手,对受害人的喊叫及制止的人产生畏惧;有的抢夺他人的财物只是对纸币或钱包感兴趣,但又不知道逃走;还有的实施犯罪时被受害人咬伤、打击感到疼痛或躲避等;
四、刑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全面理解为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时的处罚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与正常人并无差别;其二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结合上述的刑法条款,本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人,因为嫌疑人作案有目的性,选择性,而不是突发行为;在周围有人的情况下,没有停止其行为,而且连刺数刀;作案后,知道逃跑,毫无精神病的异常行为。
看完本篇文章,大家应该知道被认定为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处理了吧。希望大家在以后对此新闻案件的评论中,一定要跟据科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不要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这样,才能给受害人的家属一个安慰,让逝者安息。
对此,你是否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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