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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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14 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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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托尔斯泰《安娜·卡列尼娜》

基督教婚礼的誓言,“……无论贫穷富足、无论环境好坏、无论生病健康,我都是你忠贞的妻子(丈夫)”,显然没有考虑到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一方给一个原本幸福的婚姻带来的难以言状的巨大不幸。

CASE1-丈夫精神分裂,妻子不管不问,丈夫的姐姐代为起诉离婚。

陈某(男)和吕某(女),30年前结婚,有三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陈某不幸患有重型精神分裂症,妻子吕某拒不扶养,儿子疏于照顾。无奈,眼看陈某生活甚至生命受到严重影响,丈夫姐姐挺身而出,代理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经济帮助金6万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但也仅判决2万元作为对陈某的“适当帮助”。

分析:一方罹患精神分裂症,常理说配偶应尽力扶养照顾,但常言道“久病床前无孝子”,更何况面对一个无法沟通让人发疯的精神病人。此种情形下,配偶一方的一种无奈选择是忍着自己的苦,但也拒绝照顾病患的痛,任其自生自灭。这种做法法律上有违夫妻之间互相履行扶助义务的婚姻法原则,看似无奈,实则违法。那么此时患者一方提起离婚,理由合法正当。

但问题是,自己都得了精神病,如何提起离婚诉讼呢?

像本案这种情况,陈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两步完成离婚程序:首先,因为咱们《民法总则》二十八条规定,陈某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妻子吕某,但显然离婚诉讼中,不可能由吕某代理陈某与吕某自己打官司,那么此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就需要根据特别程序将陈某姐姐变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的监护人;之后,由变更后的监护人姐姐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诉请,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原告如生活困难,还可以根据情况向配偶主张适当经济帮助,法庭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生活标准和家庭情况判决。

但需注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法院判决由配偶支付给患病一方的适当帮助费用,不会很高。

仅靠法律,填补精神分类者病痛之苦的能量,仍然是杯水车薪。

CASE2-丈夫精神分裂,对妻子动辄非打即骂,妻子无奈起诉离婚。

还是上述案例,如果陈某因病对妻子动辄非打即骂,妻子虽竭尽所能,但实在无法忍受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指的是,达到年龄的公民既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婚姻生活并非一帆风顺,夫妻一方万一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也不能苛求另一方生死与共,这样做显然是以法律代替道德,对人的本性要求过高,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

当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只要能够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和对家庭事务有妥善安排,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后,法院基本无法否认一方因患病长期患病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因此也不会持续否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的权利,只是在离婚诉讼中,同样需要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给予需要帮助一方提供适当帮助。

但是,司法实践中,患病配偶首次提出离婚,基本不可能被支持,得到第二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判决离婚。旷日持久,左右为难。

CASE3-夫妻双方都有精神分裂,极端案例,这婚怎么离。

吴某、周某本来都有精神分裂症,不适合结婚,但经媒人和双方父母撮合,登记结婚,结婚前男方给了女方彩礼10万元。但婚姻仅维持四天,就因双方病情爆发,以离婚收场,离婚时签了双方家长签署了《离婚协议》。本案是真实案例,案号为()鄂08民终号。有以下问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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