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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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4 20:00:00

前段时间,各大媒体发布了一则新闻,引起网友极大的反响。“郑州一女子与丈夫吵架后残暴摔死5个月大的女儿”。

我们在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针对苏某凤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某凤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根据深度调查调查了解,事情发生于年5月23日,苏某凤因前日与丈夫发生争执,独自照顾女儿时,女儿哭闹不停。苏某凤恼怒之下连续三次将女儿举起来摔在地上并踢打,致其当场死亡。

为了广大群众梳理整个案件判决,我们特地采访了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的李志方律师。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对客观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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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么从刑法角度上来说如何判定故意杀人和激情杀人呢?从本案件来看哪些是判定苏某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

李志方律师:在我国激情杀人,它只是故意杀人的一种情节,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法理论,因此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的范畴之中。本案就故意杀人和激情杀人并不是本案的重点,我个人认为本案重点应该是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之间。故意杀人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一种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想制造危害结果,并且为了制造危害结果积极地采取这些措施,最后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苏某作为被害人的母亲,她肯定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死去,所以她不属于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想制造危害结果,并且知道危害结果会发生,同时又放任结果的发生,最后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苏某最后医院,从这个举动可以看出苏某他不具有间接故意,她并不是想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那么不是故意,那可能就是过失了。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预想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我个人认为苏某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她预想到自己的小孩可能会导致死亡,但是她轻信死亡能够避免,并且最后医院这种举动,虽然说这个结果发生了,但是我个人认为不影响他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定。

2.我们了解到苏某凤自幼失去父母,其成长的过程缺少父母的关爱。苏某的悲惨身世经历,对其性格肯定也有一定影响。而且有不少网友表示,苏某可能患有产后抑郁,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才会造就悲惨的结果。那么李律师,苏某的经历或者他的健康情况在判罚时是否会考虑其中。

李志方律师:苏某的经历肯定不会作为量刑情节写在判决书中的,但是我们应当知道法官对于量刑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我个人观点是苏某这个经历不仅仅是法律法官会考虑的一点,法官还会考虑苏某她最终医院,她作为母亲的那种挣扎,内心的痛苦这种情节,法官都会予以考虑,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刻板认为写进判决书的才是法官考虑的。

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她当时是处于精神失常这种状态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判定无罪,因为在我国精神病是属于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范畴,当然目前现有证据很难证明这样一个情况。像产后抑郁,这些可能都很难规定到精神病这种范畴当中。什么样的精神状态能归类于精神病人,这是有具体的法律明确规定的。

3.本案的判罚结果和摔小孩的案件案情重大的“7·23北京女童被摔案”有所不同,那些因素会影响最终的判罚结果。

李志方律师:“北京女童被摔案”与本案的最大本质区别就是北京女童被摔案是个典型的故意杀人,而且是直接故意。就像我刚刚前面所说的,我们更多地认为“郑州摔女案”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这是两个案件最大的区别,哪怕这个案子最后是以故意杀人定了罪,但法律界还是存在不同的意见,再加上本案中苏某作为被害人的母亲,然后苏某又取得了被害人家庭成员的谅解,又认罪认罚这些都会为她在量刑上取到很大的帮助。

4.医院谎称孩子是自己摔的,医院登记流程,有意隐瞒真正死因。在这种情况下,苏某为什么还能算是自首获得宽大处理?

李志方律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向侦查机关以外的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也就是说犯医院如实供述孩子的死因,其实并不影响对他的坦白的认定。

5.事件判罚公布,引起了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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