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惠保”参保须知及声明
一、参保对象:持有中国大陆身份证,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保人员;若参保对象为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购买。
二、参保年龄:无年龄限制。
三、购买份数:每人年度内限参保壹份,超出壹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缴费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仅限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监护人须确定对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拥有法定监护权,确定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信息真实有效,确定承担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办理保全理赔等义务;如有不实,该监护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五、保险期间:本保障计划的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间自年7月1日零时起至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
六、退保及撤保:保单生效后,本产品不接受退保。对于保单未生效前,此期间若缴费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处理,并全额退还保险费至缴费人。
七、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承保。
八、医保个人历年结余账户支付约定:符合上海市医保个人历年结余账户支付规定的用户,可以用医保个人历年结余账户支付本产品保险费,详见本产品参保页面的《医保个人信息查询及历年结余账户支付授权书》。
九、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个人参保凭证(电子分户单)、及电子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个人参保凭证、电子发票具有法律效力。
十、偿付能力告知:
太保寿险年四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年四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
中国人寿年四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2%,年四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
新华人寿年四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09%,年四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
平安养老年四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年四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B。
人保健康年四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年四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B。
泰康养老年四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年四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
平安健康年四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4%,年四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
太平养老年四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年四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B。
建信人寿年四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年四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
以上各家保险公司均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十一、关于享受特定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约定:
(1)被保险人享受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经过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首次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本产品保障期间内中断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或欠缴费,本产品仅承担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生效或失效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二、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工伤(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策、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被保险人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
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的治疗所在地*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药物;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8、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预防、体育健身、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矫正器、助力器、矫形器、助听器、义肢、义眼、轮椅、拐杖等功能性辅助材料或康复型器具。
9、国内特定高额药品费用和海外特殊药品费用责任免除情形
(1)药品处方的开具与本产品《国内特定高额药品目录》或《海外特殊药品目录》的范围不符。
(2)医院或药店购买的药品。
(3)每次药品处方超过壹个月以上部分的药品费用。
(4)国内特定高额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品的指征。
(5)海外特殊药品处方的开具与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品的指征。
(6)所开具医院门诊挂号的指定专科医生开具。
(7)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耐药是指a.实体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b.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纤维化、淋巴瘤等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相关专业机构(包括: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中国抗癌协会血液肿瘤专业委员会、国家卫健委、美国国家综合癌症网络(NCCN)等)的指南规范,对患者的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8)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十三、本产品承保公司在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药)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府主办补充医疗及其他*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本产品承保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1.本人已就本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内容向所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已就下述《被保险人声明》内容对其进行了明确说明,且已征得其同意为其购买本产品。
2.本人确认被保险人信息填写无误,被保险人符合参保条件,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关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约定。
3.本人确认并知悉,本产品需先行缴纳保费,保险合同自年7月1日零时正式生效。
一、本人/本人监护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参保须知、产品详情、产品说明书等展示的信息,对其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本人监护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
二、本人/本人监护人确认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本人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人/本人监护人知悉并同意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承保。
4.本人/本人监护人确认符合参保条件。
5.本人/本人监护人确认并知悉,本产品需先行缴纳保费,保险合同自年7月1日零时正式生效。
6.本人/本人监护人授权本产品的所有承保公司及其委托机构向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调阅、摘抄、复印与本人参保、理赔及其它与本保险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本人/本人监护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7.本人/本人监护人同意服务平台及保险人通过即时通讯(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