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刷爆网络。河北邯郸,男子张某婚后发现妻子出现精神异常,将医院治疗。三个月后,妻子出院,却被查出已怀孕50天。该医院男护工主动承认与张某妻子发生关系,但称系双方自愿。目前,医院已经开除该护工,张某也已报警。当地公安部门通知张某今日带着妻子去做进一步精神鉴定。
看到这里小编不禁感叹,精神病患者“自愿”医院内发生关系,这么魔幻的剧情居然在现实中出现了。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小编的观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条规定了强奸罪的构罪要件以及法定刑升格情形,先看构罪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其中其他手段需要达到程度能与暴力、胁迫相匹配,即其他手段需造成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不知反抗,常见的有灌酒、下药等行为,致使妇女在遭受侵害时不知侵害,更不知反抗和防卫;不敢反抗常见的有持刀胁迫、以他人性命相威胁等行为,致使妇女虽然知道遭受侵害,但由于各种原因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常见的有捆绑受害人而后实施奸佞行为,致使妇女受到侵害时,没有可以反抗的条件。
本案具体实施尚未经警方通报,但男护工已经承认其与女精神患者发生了关系,那现在的重点就是对女方进行精神鉴定,如果确认女方属于严重精神障碍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痴傻的、间歇性精神病在发病期间与男护工发生关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依法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所以现在就等着精神鉴定的结果出来,如果最终经过鉴定,确认女精神患者确实属于严重精神障碍的,那男护工自然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这里有一个加重情形也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符合本款之规定,以升格后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男护工定罪处罚呢?
首先,医院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年12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医院医院,属于本条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据此,医院是公共场所。
因此,认定难点就在第二个问题上,判断男护工是否属于“当众强奸”的情形。从本款规定的目的出发,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行为要加重处罚的重要目的为:一是利用受害人羞于启齿、不敢反抗的心理以便较容易达到既遂,二是在公共场所实施,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三是行为人主观所持意志、客观实施行为都表明了,对于犯罪人需要给予更为严厉的特别预防。从以上三个目的推进分析,对于“当众“,应当是在有”众“的现实情况下,有”当“的可能性,即在有不特定的其他人或者多数人在场的现实情况下,有被这些人发现此强奸行为的可能性。本案的具体事实尚不明了,无法确定诸如”自愿发生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次数等情况,但可以设想以下情形以作对比,男护工在深夜,在女患者的单人病房里的洗手间中与女患者发生的关系;男护工在白天工作时间内,在医院的大厅或者其他人流较多较杂的地方与女患者发生的关系。上面这两种情形就可能会认定出不同的结果,当然了,还是要等待精神鉴定结果出来,如果女患者并没有严重精神障碍,男护工也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患者发生关系的行为的话,那自然是不会认定为是犯罪的。
今天的观点就分享到这了,我们就耐心等待着警情通报,在真相被查清之前可以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但不信谣、不传谣,共塑良好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