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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杭州市级统筹缴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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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发布消息,年开始实施统一的新修订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临安区基本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市级统筹,区内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在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待遇享受、经办服务等方面调整为杭州市区统一标准,实现了“同城同待遇”。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何变化?城居医保门诊待遇有何变化?内容具体涉及到哪些方面?很多改变和大家息息相关,一起来看看吧↓↓

医保融杭调整政策解读

一、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有何变化?

由“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缴费费率为8.5%(含生育0.5%),企业(包括参照)单位部分6.5%(含生育0.5%)”调整为“所有单位单位部分缴费费率均为9.9%(含生育0.4%)”。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5%的比例缴纳(年缴费金额:.73元/月)。

三、灵活就业持证人员缴费有何新增待遇?

持有效期内本市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自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

四、职工医保应保未保人员补缴有何变化?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比例由“机关事业单位8.5%、企业单位6.5%,个人2%”调整为“单位9.9%、个人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的,按补缴时缴费标准(年补缴金额:.73元/月),补缴起始时间由“不得早于年1月1日”调整为“不得早于办理补缴手续当年”。

五、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政策是怎么样的?

参保人员在本市连续参保缴费至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补缴满上述年限。选择一次性补缴的,补缴基数为上年度省平工资,补缴费率为9.5%,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用不予划入个人账户。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不得再变更为按月缴费职工医保费。持证人员不能一次性补缴。

六、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有何变化?

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年限也算作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参加省本级及本市各辖区职工医保的、部队的缴费年限均可视作本市实际缴费年限。

七、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转有何变化?

45周岁(含)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再扣除每月4元的大病保险费(以年最低缴费标准为例,年划入个人账户.56元),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8%再扣除每月4元的大病保险费后划账(以年最低缴费标准为例,年划入个人账户.32元)。

八、统筹基金住院最高限额有何调整?

职工医保从36万元提高至40万元,城居医保从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结算有何不同?

由“职工医保仅限使用当年个人账户;城居医保一般不能刷卡结算(除外在10家试点药店配取16种长期慢性病用药)”调整为“按照其他医疗机构等级刷卡报销”。

十、城居医保的缴费类型和筹资标准有何变化?

由“城居一档元(个人缴费元)”调整为“城居一档元(个人缴费元)、城居二档元(个人缴费元)、少儿医保元(个人缴费元)”。

十一、为什么年年底集中征缴年城居医保费时没有按新标准实行?

因为该项集中征缴工作开始于新修订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出台之前,也就是说,临安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在年11-12月集中征缴期间,仍按临政函(51)号文件执行,所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金额均为元,并且未分城居一、二档缴费和少儿医保。待遇享受按照新《办法》中城乡居民医保一档执行。

十二、城居医保门诊待遇有何变化?

城居医保一档和少儿医保的报销比例仍为“三级40%、其他60%、社区70%”,城居医保二档的报销比例为“三级30%、其他50%、社区60%”。

十三、医疗救助政策有何不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精准救助的政策,新修订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取消了非持证人员的医疗救助,同时为了保证这部分人员待遇的平稳过渡,特意修改了大病保险的框架,把原先这部分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进行报销。

十四、大病保险筹资有何变化?

由“职工筹资为90元/年(个人缴纳36元,当年个账扣缴;职工医保费划转54元),城乡60元/年(个人缴纳20元,城乡居民医保费划转;政府补贴40元)”调整为“职工筹资为元/年(个人缴纳48元,当年个账扣缴;职工医保费划转52元),城乡90元/年(个人缴纳40元,城乡居民医保费划转;政府补贴50元)”。

十五、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及计算方式有何不同?

由“分大额医疗补助(住院统筹封顶线以上部分)和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分别计算”调整为“把统筹住院封顶线以下自付部分(含起付标准)、住院统筹封顶线以上部分、特殊药品费用、享受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后个人承担的罕见病药品费用合并计算”。

十六、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有何变化?

调整前:

1、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90%。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70%。

2、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由个人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持证人员元,其他参保人员2万元。

(2)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具体比例为:元至2万元(含)为50%;2万元至20万元(含)为60%;20万元至45万元(含)为70%。

调整后: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持证人员元,退休人员1.3万元,其他参保人员2.5万元。

(二)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费用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具体比例为:

1.持证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80%,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85%,20万元至40万元(含)为90%,40万元以上为95%。

2.非持证人员: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75%,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80%,20万元至40万元(含)为85%,40万元以上为90%。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70%,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75%,20万元以上为80%。

十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求的连续缴费时间有何变化?

由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12个月。

十八、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调整前是1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

十九、生育保险报销的时限有何不同?

由“产后或手术后12个月内”调整为“产后或手术后的次年年底前”。

二十、生育医疗费报销有何变化?

由“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其中女职工剖宫产0元/胎,非剖宫产元/胎;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剖宫产元/胎,非剖宫产元/胎”调整为“生育医疗费纳入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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