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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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儿跳河自杀,悲痛之下他拿出30万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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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抑郁症已经成为了威胁我们身心健康的隐形杀手了,抑郁症广泛存在于各类人群中:他们可能是工作压力大、精神高度紧张的职场人士,可能是遭受了童年不幸或学习压力过大的学生,抑或是老年人、特殊生理期(产后、更年期)的女性等。

那在保险理赔中,因抑郁症导致的自杀可以顺利理赔吗?

案例详情:

年6月,陈先生给自己的妻子吴女士投保了带有身故责任的重疾险,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几个月后的某一天,陈先生忽然发现妻子有自杀倾向,于是医院检查才发现,吴女士产后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和焦虑症。

年9月,吴女士和5个月大的孩子被发现在河里溺水身亡,经过法医鉴定,是抑郁症自杀。

陈先生悲痛欲绝,妻子没了孩子也没了。处理好妻子和孩子的丧事后,陈先生想起了投保的重疾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是保险公司却认为吴女士自杀属于免责范围,拒绝理赔。

于是,陈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中相关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吴女士的状况已经是重度抑郁患者,属于精神疾病的范畴了。

吴女士的“自杀”不是主观上的行为,不是主动有预谋地骗取保险金额,是因疾病导致的自杀行为,在自杀时已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了,所以这个情况下2年内自杀不承担保险金的条款不适用,也就是说是可以得到理赔金额的。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赔付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30万元。

懂宝总结:

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常见的表现为心境低落、思维迟缓、意志活动减退、认知功能损害,甚至悲观厌世,有自杀行为。

目前国内市场尚无专门针对抑郁症进行保障的保险,而且抑郁症也不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但是抑郁症患者也并非就不能买保险,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抑郁症患者在投保前如实告知的健康状况做审核,然后给出是否承保、提高费率、特约承保、延期承保等结论。

抑郁症患者通常是无法购买定期寿险的,因为寿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赔付条件,但抑郁症却有着极高的自杀率,承保风险过大。

但一般情况下,意外险和防癌险,只要能通过审核,抑郁症患者是可以进行投保的,而抑郁症患者投保重疾险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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