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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门诊特慢病病种范围及待遇标准的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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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医保办发〔〕13号

关于调整门诊特慢病病种范围及

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通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通*发〔〕号)、《通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通*办字〔〕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病种范围及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病种

取消“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两个病种,统一并入“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含白血病)”病种。

二、增加病种

(一)增加“艾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为元,职工医保支付比例80%,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70%。

(二)增加“慢性乙肝长效干扰素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元,待遇享受期1年,职工医保支付比例80%,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70%。

三、调整病种

(一)将“乙肝母婴阻断治疗”调整为“艾、梅、乙母婴阻断治疗”,年度支付限额调整为元。

(二)将“肝硬化”调整为“肝硬化(肝纤维化、自身免疫性肝病)”,年度支付限额调整为元。

(三)将“慢性非特异性结肠炎”调整为“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年度支付限额调整为元。

(四)将“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调整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年度支付限额调整为元。

(五)将“紫癜”年度支付限额调整为元。

(六)将“银屑病”调整为“银屑病(白癜风)”,支付限额不变。

(七)将“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调整为“原发性血小板增多(减少)症”,支付限额不变。

(八)将“过敏性哮喘”病种调整为“支气管哮喘”,支付限额不变。

(九)“脑性瘫痪等儿童康复治疗”,保障范围调整为0-14周岁脑性瘫痪肢体残疾、孤独症(自闭症)、发育迟滞(缓)儿童。

(十)“精神病”病种保障范围限定为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癫痫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等精神类疾病。

四、调整定点医疗机构

将部分门诊特慢病“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所有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

此通知自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通辽市医疗保障门诊特慢病目录及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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